臺灣表達-創造性藝術治療學會專業會員認證

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二十日第一屆第三次理事會通過

臺灣表達-創造性藝術治療學會專業會員

    申請者繳交申請資料後,經本學會之認證辦法審查通過者得為本會專業認證會員,專業認證會員等同於本會註冊之表創性藝術治療師(Registered Expressive-Creative Arts Therapist,簡稱RE-CAT),並由學會頒發認可之證照,區分為以下之類別:藝術治療(AT)、音樂治療(MT)、戲劇治療(DT)、舞蹈/動作治療(DMT),以及表達性藝術治療(EAT)。專業認證會員之會籍及證照有效期限為四年,每四年需更新一次,期間須繳納常年會費,並須於四年內接受本會認定之繼續教育課程,相關細則請見繼續教育認定辦法。

 

壹、註冊表創性藝術治療師—藝術治療

壹、註冊表創性藝術治療師—藝術治療

Registered Expressive-Creative Arts Therapist, Art Therapy(RE-CAT, AT)

一、RE-CAT, AT申請資格

  1. 取得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藝術治療碩士或博士學位,畢業後具備一年以上心理健康實務工作經驗,和/或持續接受藝術治療專業督導10小時以上。
  2. 取得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藝術、心理、社工、醫療、教育等相關碩士或博士學位,在學時或畢業後接受不少於350小時藝術治療專業教育訓練(大專校院1學分換算18小時),其中必須包含藝術治療倫理、藝術治療評估、藝術治療團體課程各30小時;以及不少於150小時心理諮商專業教育訓練,其中必須包含心理治療/諮商基礎課程(心理治療與諮商理論、變態/發展心理學、團體治療/諮商與團體動力或心理衡鑑)。同時,申請者須具備700小時被督導的實習經驗,其中藝術治療直接服務(包括各種形式之評估、初談、輔導、諮詢,以及心理健康教育與預防推廣等)不少於100小時,並接受至少10小時藝術治療專業督導。修畢課程及完成實習後,具備一年以上心理健康實務工作經驗,和/或持續接受藝術治療專業督導10小時以上。
  3. 符合本會設立宗旨,具有國外效期內國家認可之藝術治療學會認證或註冊藝術治療師。

二、RE-CAT, AT督導時數認定

  1. 每10小時直接服務,須接受一小時個別專業督導或團體專業督導。
  2. 藝術治療專業督導時數,必須超過總督導時數三分之二。

三、RE-CAT, AT督導員資格

  1. 督導員類別:

1.1.藝術治療專業督導員。

1.2.其他心理健康專業督導員(相關科系專任教授,以及擁有相關臨床實務工作經驗的國家「師」級執照者,如心理師、精神科/身心科醫師、社工師等)。

2.藝術治療專業督導員資格,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2.1.本會註冊之藝術治療督導員。

2.2.取得國內外藝術治療學會認證之藝術治療師證照,具備六年以上藝術治療實務工作經驗,且於六年內接受藝術治療專業督導至少60小時。

2.3.具備藝術治療相關科系博士學位或助理教授以上資歷,從事藝術治療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2.4.具國外藝術治療學會認證之督導員。

3. 其他心理健康專業督導資格,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3.1.具備六年以上所屬專業之實務工作經驗,並持有國家「師」級執照,如心理師、精神科/身心科醫師、社工師等。

3.2.具備心理健康相關科系博士學位或助理教授以上資歷,從事心理健康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四、RE-CAT, AT繼續教育認定辦法:

  取得本會專業認證後,在證照有效期之四年內須參與不少於56小時之繼續教育時數,其中必須包含跨專業的表創性藝術治療教育課程12小時、專業倫理課程6小時,以及接受個別或團體藝術治療專業督導16小時。同時,專業認證之藝術治療師,須於四年內義務性帶領或合作帶領(鼓勵與其他表創性藝術治療專業合作)一場2-3小時本會主辦或協辦之講座形式活動,主題如自我照顧、社會責任、媒材體驗工作坊等。義務帶領之時數將雙倍納入繼續教育課程時數內。

  專業會員可參與本會舉辦之課程,或參與經本會認可之國內外機構或團體舉辦的進修課程。

五、RE-CAT, AT專業會員應備文件:

  1. 專業會員申請表
  2. 研究所畢業證書
  3. 修習課程之學分或時數證明
  4. 實習時數證明(須清楚列明直接服務時數、其他服務時數、受督時數,並得機構或承辦人蓋章或簽署證明)
  5. 藝術治療實習內容簡述(如提供服務之類型、次數、對象等)
  6. 畢業後一年以上心理健康實務工作經驗證明及內容簡述(須清楚列明服務機構、職稱、工作內容、任職日期、工作頻率及受督時數,並得機構、承辦人或督導蓋章或簽署證明)
  7. 受督時數紀錄表及督導資歷表(須清楚列明受督類別、方式及時數,並得督導蓋章或簽署;若督導非本會註冊之督導員,則須提供督導資歷資料)
  8. 其他有利於通過審查之資料

4至7項證明文件可參考下載專區的文件格式,或自訂能清晰呈現所需內容之格式。

貳、註冊表創性藝術治療師—音樂治療

貳、註冊表創性藝術治療師—音樂治療

Registered Expressive-Creative Arts Therapist, Music Therapy(RE-CAT, MT)

一、RE-CAT, MT申請資格

  1. 取得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音樂治療碩士或博士學位,畢業後具備一年以上心理健康實務工作經驗,和/或持續接受音樂治療專業督導10小時以上。
  2. 取得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音樂、心理、社工、醫療、教育等相關碩士或博士學位,在學時或畢業後接受不少於350小時音樂治療專業教育訓練(大專校院1學分換算18小時),其中必須包含音樂治療倫理、音樂治療評估、音樂治療團體課程各30小時;以及不少於150小時心理諮商專業教育訓練,其中必須包含心理治療/諮商基礎課程(心理治療與諮商理論、變態/發展心理學、團體治療/諮商與團體動力或心理衡鑑)。同時,申請者須具備700小時被督導的實習經驗,其中音樂治療直接服務(包括各種形式之評估、初談、輔導、諮詢,以及心理健康教育與預防推廣等)不少於100小時,並接受至少10小時音樂治療專業督導。修畢課程及完成實習後,具備一年以上心理健康實務工作經驗,和/或持續接受音樂治療專業督導10小時以上。
  3. 符合本會設立宗旨,具有國外效期內國家認可之音樂治療學會認證或註冊音樂治療師。

二、RE-CAT, MT督導時數認定

  1. 每10小時直接服務,須接受一小時個別專業督導或團體專業督導。
  2. 音樂治療專業督導時數,必須超過總督導時數三分之二。

三、RE-CAT, MT督導員資格

  1. 督導員類別:

1.1.音樂治療專業督導員。

1.2.其他心理健康專業督導員(相關科系專任教授,以及擁有相關臨床實務工作經驗的國家「師」級執照者,如心理師、精神科/身心科醫師、社工師等)。

2. 音樂治療專業督導員資格,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2.1.本會註冊之音樂治療督導員。

2.2.取得國內外音樂治療學會認證之音樂治療師證照,具備六年以上音樂治療實務工作經驗,且於六年內接受音樂治療專業督導至少60小時。

2.3.具備音樂治療相關科系博士學位或助理教授以上資歷,從事音樂治療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2.4.具國外音樂治療學會認證之督導員。

3.其他心理健康專業督導資格,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3.1.具備六年以上所屬專業之實務工作經驗,並持有國家「師」級執照,如心理師、精神科/身心科醫師、社工師等。

3.2.具備心理健康相關科系博士學位或助理教授以上資歷,從事心理健康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四、RE-CAT, MT繼續教育認定辦法:

  取得本會專業認證後,在證照有效期之四年內須參與不少於56小時之繼續教育時數,其中必須包含跨專業的表創性藝術治療教育課程12小時、專業倫理課程6小時,以及接受個別或團體音樂治療專業督導16小時。同時,專業認證之音樂治療師,須於四年內義務性帶領或合作帶領(鼓勵與其他表創性藝術治療專業合作)一場2-3小時本會主辦或協辦之講座形式活動,主題如自我照顧、社會責任、媒材體驗工作坊等。義務帶領之時數將雙倍納入繼續教育課程時數內。

  專業會員可參與本會舉辦之課程,或參與經本會認可之國內外機構或團體舉辦的進修課程。

五、RE-CAT, MT專業會員應備文件:

  1. 專業會員申請表
  2. 研究所畢業證書
  3. 修習課程之學分或時數證明
  4. 實習時數證明(須清楚列明直接服務時數、其他服務時數、受督時數,並得機構或承辦人蓋章或簽署證明)
  5. 音樂治療實習內容簡述(如提供服務之類型、次數、對象等)
  6. 畢業後一年以上心理健康實務工作經驗證明及內容簡述(須清楚列明服務機構、職稱、工作內容、任職日期、工作頻率及受督時數,並得機構、承辦人或督導蓋章或簽署證明)
  7. 受督時數紀錄表及督導資歷表(須清楚列明受督類別、方式及時數,並得督導蓋章或簽署;若督導非本會註冊之督導員,則須提供督導資歷資料)
  8. 其他有利於通過審查之資料

4至7項證明文件可參考下載專區的文件格式,或自訂能清晰呈現所需內容之格式。

參、註冊表創性藝術治療師—舞蹈/動作治療

參、註冊表創性藝術治療師—舞蹈/動作治療

Registered Expressive-Creative Arts Therapist, Dance and Movement Therapy(RE-CAT, DMT)

一、RE-CAT, MT申請資格

  1. 取得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舞蹈/動作治療碩士或博士學位,畢業後具備一年以上心理健康實務工作經驗,和/或持續接受舞蹈/動作治療專業督導10小時以上。
  2. 取得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舞蹈、心理、社工、醫療、教育等相關碩士或博士學位,在學時或畢業後接受不少於350小時舞蹈/動作治療專業教育訓練(大專校院1學分換算18小時),其中必須包含舞蹈/動作治療倫理、舞蹈/動作治療評估、舞蹈/動作治療團體課程各30小時;以及不少於150小時心理諮商專業教育訓練,其中必須包含心理治療/諮商基礎課程(心理治療與諮商理論、變態/發展心理學、團體治療/諮商與團體動力或心理衡鑑)。同時,申請者須具備700小時被督導的實習經驗,其中舞蹈/動作治療直接服務(包括各種形式之評估、初談、輔導、諮詢,以及心理健康教育與預防推廣等)不少於100小時,並接受至少10小時舞蹈/動作治療專業督導。修畢課程及完成實習後,具備一年以上心理健康實務工作經驗,和/或持續接受舞蹈/動作治療專業督導10小時以上。
  3. 符合本會設立宗旨,具有國外效期內國家認可之舞蹈/動作治療學會認證或註冊舞動治療師。

二、RE-CAT, MT督導時數認定

  1. 每10小時直接服務,須接受一小時個別專業督導或團體專業督導。
  2. 舞蹈/動作治療專業督導時數,必須超過總督導時數三分之二。

三、RE-CAT, MT督導員資格

  1. 督導員類別:

1.1.舞蹈/動作治療專業督導員。

1.2.其他心理健康專業督導員(相關科系專任教授,以及擁有相關臨床實務工作經驗的國家「師」級執照者,如心理師、精神科/身心科醫師、社工師等)。

2.舞蹈/動作治療專業督導員資格,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2.1.本會註冊之舞蹈/動作治療督導員。

2.2.取得國內外舞動治療學會認證之舞蹈/動作治療師證照,具備六年以上舞蹈/動作治療實務工作經驗,且於六年內接受舞蹈/動作治療專業督導至少60小時。

2.3.具備舞蹈/動作治療相關科系博士學位或助理教授以上資歷,從事舞蹈/動作治療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2.4.具國外舞蹈/動作治療學會認證之督導員。

3.其他心理健康專業督導資格,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3.1.具備六年以上所屬專業之實務工作經驗,並持有國家「師」級執照,如心理師、精神科/身心科醫師、社工師等。

3.2.具備心理健康相關科系博士學位或助理教授以上資歷,從事心理健康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四、RE-CAT, MT繼續教育認定辦法:

  取得本會專業認證後,在證照有效期之四年內須參與不少於56小時之繼續教育時數,其中必須包含跨專業的表創性藝術治療教育課程12小時、專業倫理課程6小時,以及接受個別或團體舞蹈/動作治療專業督導16小時。同時,專業認證之舞蹈/動作治療師,須於四年內義務性帶領或合作帶領(鼓勵與其他表創性藝術治療專業合作)一場2-3小時本會主辦或協辦之講座形式活動,主題如自我照顧、社會責任、媒材體驗工作坊等。義務帶領之時數將雙倍納入繼續教育課程時數內。

  專業會員可參與本會舉辦之課程,或參與經本會認可之國內外機構或團體舉辦的進修課程。

五、RE-CAT, MT專業會員應備文件:

  1. 專業會員申請表
  2. 研究所畢業證書
  3. 修習課程之學分或時數證明
  4. 實習時數證明(須清楚列明直接服務時數、其他服務時數、受督時數,並得機構或承辦人蓋章或簽署證明)
  5. 舞蹈/動作治療實習內容簡述(如提供服務之類型、次數、對象等)
  6. 畢業後一年以上心理健康實務工作經驗證明及內容簡述(須清楚列明服務機構、職稱、工作內容、任職日期、工作頻率及受督時數,並得機構、承辦人或督導蓋章或簽署證明)
  7. 受督時數紀錄表及督導資歷表(須清楚列明受督類別、方式及時數,並得督導蓋章或簽署;若督導非本會註冊之督導員,則須提供督導資歷資料)
  8. 其他有利於通過審查之資料

4至7項證明文件可參考下載專區的文件格式,或自訂能清晰呈現所需內容之格式。

肆、註冊表創性藝術治療師—戲劇治療

肆、註冊表創性藝術治療師—戲劇治療

Registered Expressive-Creative Arts Therapist, Drama Therapy(RE-CAT, DT)

一、RE-CAT, DMT申請資格

  1. 取得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戲劇治療碩士或博士學位,畢業後具備一年以上心理健康實務工作經驗,和/或持續接受戲劇治療專業督導10小時以上。
  2. 取得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戲劇、心理、社工、醫療、教育等相關碩士或博士學位,在學時或畢業後接受不少於350小時戲劇治療專業教育訓練(大專校院1學分換算18小時),其中必須包含戲劇治療倫理、戲劇治療評估、戲劇治療團體課程各30小時;以及不少於150小時心理諮商專業教育訓練,其中必須包含心理治療/諮商基礎課程(心理治療與諮商理論、變態/發展心理學、團體治療/諮商與團體動力或心理衡鑑)。同時,申請者須具備700小時被督導的實習經驗,其中戲劇治療直接服務(包括各種形式之評估、初談、輔導、諮詢,以及心理健康教育與預防推廣等)不少於100小時,並接受至少10小時戲劇治療專業督導。修畢課程及完成實習後,具備一年以上心理健康實務工作經驗,和/或持續接受戲劇治療專業督導10小時以上。
  3. 符合本會設立宗旨,具有國外效期內國家認可之戲劇治療學會認證或註冊戲劇治療師。

二、RE-CAT, DMT督導時數認定

  1. 每10小時直接服務,須接受一小時個別專業督導或團體專業督導。
  2. 戲劇治療專業督導時數,必須超過總督導時數三分之二。

三、督導員資格

  1. 督導員類別:

1.1.戲劇治療專業督導員。

1.2.其他心理健康專業督導員(相關科系專任教授,以及擁有相關 臨床實務工作經驗的國家「師」級執照者,如心理師、精神科/身心科醫師、社工師等)。

2.戲劇治療專業督導員資格,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2.1.本會註冊之戲劇治療督導員。

2.2.取得國內外戲劇治療學會認證之戲劇治療師證照,具備六年以上戲劇治療實務工作經驗,且於六年內接受戲劇治療專業督導至少60小時。

2.3.具備戲劇治療相關科系博士學位或助理教授以上資歷,從事戲劇治療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2.4.具國外戲劇治療學會認證之督導員。

3.其他心理健康專業督導資格,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3.1.具備六年以上所屬專業之實務工作經驗,並持有國家「師」級執照,如心理師、精神科/身心科醫師、社工師等。

3.2.具備心理健康相關科系博士學位或助理教授以上資歷,從事心理健康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四、RE-CAT, DMT繼續教育認定辦法:

  取得本會專業認證後,在證照有效期之四年內須參與不少於56小時之繼續教育時數,其中必須包含跨專業的表創性藝術治療教育課程12小時、專業倫理課程6小時,以及接受個別或團體戲劇治療專業督導16小時。同時,專業認證之戲劇治療師,須於四年內義務性帶領或合作帶領(鼓勵與其他表創性藝術治療專業合作)一場2-3小時本會主辦或協辦之講座形式活動,主題如自我照顧、社會責任、媒材體驗工作坊等。義務帶領之時數將雙倍納入繼續教育課程時數內。

  專業會員可參與本會舉辦之課程,或參與經本會認可之國內外機構或團體舉辦的進修課程。

五、RE-CAT, DMT專業會員應備文件:

  1. 專業會員申請表
  2. 研究所畢業證書
  3. 修習課程之學分或時數證明
  4. 實習時數證明(須清楚列明直接服務時數、其他服務時數、受督時數,並得機構或承辦人蓋章或簽署證明)
  5. 戲劇治療實習內容簡述(如提供服務之類型、次數、對象等)
  6. 畢業後一年以上心理健康實務工作經驗證明及內容簡述(須清楚列明服務機構、職稱、工作內容、任職日期、工作頻率及受督時數,並得機構、承辦人或督導蓋章或簽署證明)
  7. 受督時數紀錄表及督導資歷表(須清楚列明受督類別、方式及時數,並得督導蓋章或簽署;若督導非本會註冊之督導員,則須提供督導資歷資料)
  8. 其他有利於通過審查之資料

4至7項證明文件可參考下載專區的文件格式,或自訂能清晰呈現所需內容之格式。

伍、註冊表創性藝術治療師—表達性藝術治療

伍、註冊表創性藝術治療師—表達性藝術治療

Registered Expressive-Creative Arts Therapist, Expressive Arts Therapy(RE-CAT, EAT)

一、RE-CAT, EAT申請資格

  1. 取得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表達性藝術治療碩士或博士學位,畢業後具備一年以上心理健康實務工作經驗,和/或持續接受至少10小時表達性藝術治療專業督導(或兩種以上的創造性藝術治療模式督導)。
  2. 取得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表達性藝術、心理、社工、醫療、教育等相關碩士或博士學位,在學時或畢業後接受不少於350小時表達性藝術治療專業教育訓練(大專校院1學分換算18小時),其中必須包含表達性藝術治療倫理、表達性藝術治療評估或是兩種創造性藝術治療模式評估(包括:藝術治療評估、音樂治療評估、戲劇治療評估、舞動治療評估)、表達性藝術治療團體課程各30小時;以及不少於150小時心理諮商專業教育訓練,其中必須包含心理治療/諮商基礎課程(心理治療與諮商理論、變態/發展心理學、團體治療/諮商與團體動力或心理衡鑑)。同時,申請者須具備700小時被督導的實習經驗,其中表達性藝術治療直接服務(包括各種形式之評估、初談、輔導、諮詢,以及心理健康教育與預防推廣等)不少於100小時,並接受至少10小時表達性藝術治療專業督導(或兩種以上的創造性藝術治療模式督導)。修畢課程及完成實習後,具備一年以上心理健康實務工作經驗,和/或持續接受至少10小時表達性藝術治療專業督導(或兩種以上的創造性藝術治療模式督導)。
  3. 符合本會設立宗旨,具有國外效期內國家認可之表達創造藝術治療相關學會認證或註冊表達性藝術治療師。

二、RE-CAT, EAT督導時數認定

  1. 每10小時直接服務,須接受一小時個別專業督導或團體專業督導。
  2. 表達性藝術治療專業督導時數,必須超過總督導時數三分之二。

三、RE-CAT, EAT督導員資格

  1. 督導員類別:

1.1.表達性藝術治療專業督導員。

1.2.其他心理健康專業督導員(相關科系專任教授,以及擁有相關臨床實務工作經驗的國家「師」級執照者,如心理師、精神科/身心科醫師、社工師等)。

2.表達性藝術治療專業督導員資格,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2.1.本會註冊之表達性藝術治療督導員。

2.2.取得國內外表達性藝術治療學會認證之表達性藝術治療師證照,具備六年以上表達性藝術治療實務工作經驗,且於六年內接受表達性藝術治療專業督導至少60小時。

2.3.具備表達性藝術治療相關科系博士學位或助理教授以上資歷,從事表達性藝術治療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2.4.具國外表達性藝術治療學會認證之督導員。

3.其他心理健康專業督導資格,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3.1.具備六年以上所屬專業之實務工作經驗,並持有國家「師」級執照,如心理師、精神科/身心科醫師、社工師等。

3.2.具備心理健康相關科系博士學位或助理教授以上資歷,從事心理健康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四、RE-CAT, EAT繼續教育認定辦法:

  取得本會專業認證後,在證照有效期之四年內須參與不少於56小時之繼續教育時數,其中必須包含跨專業的表創性藝術治療教育課程12小時、專業倫理課程6小時,以及接受個別或團體表達性藝術治療專業督導16小時。同時,專業認證之表達性藝術治療師,須於四年內義務性帶領或合作帶領(鼓勵與其他表創性藝術治療專業合作)一場2-3小時本會主辦或協辦之講座形式活動,主題如自我照顧、社會責任、媒材體驗工作坊等。義務帶領之時數將雙倍納入繼續教育課程時數內。

  專業會員可參與本會舉辦之課程,或參與經本會認可之國內外機構或團體舉辦的進修課程。

五、專業會員應備文件:

  1. 專業會員申請表
  2. 研究所畢業證書
  3. 修習課程之學分或時數證明
  4. 實習時數證明(須清楚列明直接服務時數、其他服務時數、受督時數,並得機構或承辦人蓋章或簽署證明)
  5. 表達性藝術治療實習內容簡述(如提供服務之類型、次數、對象等)
  6. 畢業後一年以上心理健康實務工作經驗證明及內容簡述(須清楚列明服務機構、職稱、工作內容、任職日期、工作頻率及受督時數,並得機構、承辦人或督導蓋章或簽署證明)
  7. 受督時數紀錄表及督導資歷表(須清楚列明受督類別、方式及時數,並得督導蓋章或簽署;若督導非本會註冊之督導員,則須提供督導資歷資料)
  8. 其他有利於通過審查之資料

4至7項證明文件可參考下載專區的文件格式,或自訂能清晰呈現所需內容之格式。

臺灣表達-創造性藝術治療學會

Taiwan Expressive-Creative Arts Therapies Association

聯絡資訊

Mail | service@ecata.org.tw

TEL | 0903-522-015

Add | 新北市三峽區溪東路179號

No.179, Xidong Rd., Sanxia Dist., New Taipei City, Taiwan (R.O.C) ,New Taip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