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權益

1. 會員權益

一般會員、專業認證會員、團體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 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贊助會員學生會員,無前項權利。

2. 會員義務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3.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訂定與變更章程。

(2)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6)議決財產之買賣、轉讓或他項權利設定等處分。

(7)議決本會之解散。

(8)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9)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4. 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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