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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表達-創造性藝術治療學會專業會員認證

民國一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一屆第七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臺灣表達-創造性藝術治療學會專業會員

      申請者繳交申請資料後,經本學會之認證辦法審查通過者得為本會專業認證會員,專業認證會員包含本會註冊之表創性藝術治療師(Registered Expressive-Creative Arts Therapist,簡稱RE-CAT)及藝術療癒士(Arts-As-Healing Facilitator),並由學會分別頒發認可之證照;表創性藝術治療師區分為以下之類別:藝術治療(AT)、音樂治療(MT)、戲劇治療(DT)、舞動治療(DMT),以及表達性藝術治療(EAT)。專業認證會員之證照有效期限為六年,每六年需更新一次,會籍依本會章程規定每年繳納常年會費,並須於六年內接受本會認定之繼續教育課程,相關細則請見繼續教育認定辦法。

壹、註冊表創性藝術治療師—藝術治療

壹、註冊表創性藝術治療師—藝術治療

Registered Expressive-Creative Arts Therapist, Art Therapy(RE-CAT, AT)

一、RE-CAT, AT申請資格

  1. 取得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藝術治療碩士或博士學位,畢業後具備一年以上心理健康實務工作經驗,和/或持續接受藝術治療專業督導10小時以上。
  2. 取得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藝術、心理、社工、醫療、教育等相關碩士或博士學位,在學時或畢業後接受不少於350小時藝術治療專業教育訓練(大專校院1學分換算16小時),其中必須包含藝術治療倫理、藝術治療評估、藝術治療團體課程各30小時;以及不少於150小時心理諮商專業教育訓練,其中必須包含心理治療/諮商基礎課程(心理治療與諮商理論、變態/發展心理學、團體治療/諮商與團體動力或心理衡鑑)。同時,申請者須具備700小時被督導的實習經驗,其中藝術治療直接服務(包括各種形式之評估、初談、輔導、諮詢,以及心理健康教育與預防推廣等)不少於100小時,並接受至少10小時藝術治療專業督導。修畢課程及完成實習後,具備一年以上心理健康實務工作經驗,和/或持續接受藝術治療專業督導10小時以上。
  3. 符合本會設立宗旨,具有國外效期內國家認可之藝術治療學會認證或註冊藝術治療師。

二、RE-CAT, AT相關時數認定

  1. 每10小時直接服務,須接受一小時個別專業督導或團體專業督導。
  2. 藝術治療專業督導時數,必須超過總督導時數三分之二。
  3. 藝術治療專業教育訓練如為本會合作單位開辦之課程,須由本會專業會員任教,始得採認。
  4. 實習時數不足者,得由本會認可之專業督導依申請者背景個別擬定實習計畫,以見習或由督導安排專業學習之方式進行;經納入實習計畫之研討會、工作坊、課程等,得由督導核定後計入700小時被督導實習經驗。督導費用由申請者自行負擔。

三、RE-CATS, AT督導員資格

  1. 督導員類別:
      1. 藝術治療專業督導員。
      2. 其他心理健康專業督導員(相關科系專任教授,以及擁有相關臨床實務工作經驗的國家「師」級執照者,如心理師、精神科/身心科醫師、社工師等)。
  1. 藝術治療專業督導員資格,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本會註冊之藝術治療督導員。
  2. 取得國內外藝術治療學會認證之藝術治療師證照,具備六年以上藝術治療實務工作經驗,且於六年內接受藝術治療專業督導至少60小時。
  3. 具備藝術治療相關科系博士學位或助理教授以上資歷,從事藝術治療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4. 具國外藝術治療學會認證之督導員。
  1. 其他心理健康專業督導資格,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具備六年以上所屬專業之實務工作經驗,並持有國家「師」級執照,如心理師、精神科/身心科醫師、社工師等。
      2. 具備心理健康相關科系博士學位或助理教授以上資歷,從事心理健康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四、RE-CAT, AT繼續教育認定辦法:

  取得本會專業認證後,在證照有效期之六年內須參與不少於84小時之繼續教育時數,其中必須包含跨專業的表創性藝術治療教育課程15小時、專業倫理課程9小時,以及接受個別或團體藝術治療專業督導24小時。同時,專業認證之藝術治療師,須於六年內義務性帶領或合作帶領(鼓勵與其他表創性藝術治療專業合作)一場2-3小時本會主辦或協辦之講座形式活動,主題如自我照顧、社會責任、媒材體驗工作坊等。義務帶領之時數將雙倍納入繼續教育課程時數內。

  專業會員可參與本會舉辦之課程,或參與經本會認可之國內外機構或團體舉辦的進修課程。

五、RE-CAT, AT專業會員應備文件:

  1. 專業會員申請表
  2. 研究所畢業證書
  3. 修習課程之學分或時數證明
  4. 實習時數證明(須清楚列明直接服務時數、其他服務時數、受督時數,並得機構或承辦人蓋章或簽署證明)
  5. 藝術治療實習內容簡述(如提供服務之類型、次數、對象等)
  6. 畢業後一年以上心理健康實務工作經驗證明及內容簡述(須清楚列明服務機構、職稱、工作內容、任職日期、工作頻率及受督時數,並得機構、承辦人或督導蓋章或簽署證明)
  7. 受督時數紀錄表及督導資歷表(須清楚列明受督類別、方式及時數,並得督導蓋章或簽署;若督導非本會註冊之督導員,則須提供督導資歷資料)
  8. 其他有利於通過審查之資料

4至7項證明文件可參考附件,或自訂能清晰呈現所需內容之格式。

貳、註冊表創性藝術治療師—音樂治療

貳、註冊表創性藝術治療師—音樂治療

Registered Expressive-Creative Arts Therapist, Music Therapy(RE-CAT, MT)

一、RE-CAT, MT申請資格

  1. 取得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音樂治療碩士或博士學位,畢業後具備一年以上心理健康實務工作經驗,和/或持續接受音樂治療專業督導10小時以上。
  2. 取得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音樂、心理、社工、醫療、教育等相關碩士或博士學位,在學時或畢業後接受不少於350小時音樂治療專業教育訓練(大專校院1學分換算16小時),其中必須包含音樂治療倫理、音樂治療評估、音樂治療團體課程各30小時;以及不少於150小時心理諮商專業教育訓練,其中必須包含心理治療/諮商基礎課程(心理治療與諮商理論、變態/發展心理學、團體治療/諮商與團體動力或心理衡鑑)。同時,申請者須具備700小時被督導的實習經驗,其中音樂治療直接服務(包括各種形式之評估、初談、輔導、諮詢,以及心理健康教育與預防推廣等)不少於100小時,並接受至少10小時音樂治療專業督導。修畢課程及完成實習後,具備一年以上心理健康實務工作經驗,和/或持續接受音樂治療專業督導10小時以上。
  3. 符合本會設立宗旨,具有國外效期內國家認可之音樂治療學會認證或註冊音樂治療師。

二、RE-CAT, MT相關時數認定

  1. 每10小時直接服務,須接受一小時個別專業督導或團體專業督導。
  2. 音樂治療專業督導時數,必須超過總督導時數三分之二。
  3. 音樂治療專業教育訓練如為本會合作單位開辦之課程,須由本會專業會員任教,始得採認。
  4. 實習時數不足者,得由本會認可之專業督導依申請者背景個別擬定實習計畫,以見習或由督導安排專業學習之方式進行;經納入實習計畫之研討會、工作坊、課程等,得由督導核定後計入700小時被督導實習經驗。督導費用由申請者自行負擔。

三、RE-CATS, MT督導員資格

  1. 督導員類別:
    1. 音樂治療專業督導員。
    2. 其他心理健康專業督導員(相關科系專任教授,以及擁有相關臨床實務工作經驗的國家「師」級執照者,如心理師、精神科/身心科醫師、社工師等)。
  1. 音樂治療專業督導員資格,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本會註冊之音樂治療督導員。
    2. 取得國內外音樂治療學會認證之音樂治療師證照,具備六年以上音樂治療實務工作經驗,且於六年內接受音樂治療專業督導至少60小時。
    3. 具備音樂治療相關科系博士學位或助理教授以上資歷,從事音樂治療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4. 具國外音樂治療學會認證之督導員。
  1. 其他心理健康專業督導資格,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具備六年以上所屬專業之實務工作經驗,並持有國家「師」級執照,如心理師、精神科/身心科醫師、社工師等。
    2. 具備心理健康相關科系博士學位或助理教授以上資歷,從事心理健康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四、RE-CAT, MT繼續教育認定辦法:

  取得本會專業認證後,在證照有效期之六年內須參與不少於84小時之繼續教育時數,其中必須包含跨專業的表創性藝術治療教育課程15小時、專業倫理課程9小時,以及接受個別或團體音樂治療專業督導24小時。同時,專業認證之音樂治療師,須於六年內義務性帶領或合作帶領(鼓勵與其他表創性藝術治療專業合作)一場2-3小時本會主辦或協辦之講座形式活動,主題如自我照顧、社會責任、媒材體驗工作坊等。義務帶領之時數將雙倍納入繼續教育課程時數內。

  專業會員可參與本會舉辦之課程,或參與經本會認可之國內外機構或團體舉辦的進修課程。

五、RE-CAT, MT專業會員應備文件:

  1. 專業會員申請表
  2. 研究所畢業證書
  3. 修習課程之學分或時數證明
  4. 實習時數證明(須清楚列明直接服務時數、其他服務時數、受督時數,並得機構或承辦人蓋章或簽署證明)
  5. 音樂治療實習內容簡述(如提供服務之類型、次數、對象等)
  6. 畢業後一年以上心理健康實務工作經驗證明及內容簡述(須清楚列明服務機構、職稱、工作內容、任職日期、工作頻率及受督時數,並得機構、承辦人或督導蓋章或簽署證明)
  7. 受督時數紀錄表及督導資歷表(須清楚列明受督類別、方式及時數,並得督導蓋章或簽署;若督導非本會註冊之督導員,則須提供督導資歷資料)
  8. 其他有利於通過審查之資料

4至7項證明文件可參考附件,或自訂能清晰呈現所需內容之格式。

參、註冊表創性藝術治療師—舞蹈/動作治療

參、註冊表創性藝術治療師—舞動治療

Registered Expressive-Creative Arts Therapist, Dance and Movement Therapy(RE-CAT, DMT)

一、RE-CAT, DMT申請資格

  1. 取得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舞動治療碩士或博士學位,畢業後具備一年以上心理健康實務工作經驗,和/或持續接受舞動治療專業督導10小時以上。
  2. 取得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舞蹈、心理、社工、醫療、教育等相關碩士或博士學位,在學時或畢業後接受不少於350小時舞動治療專業教育訓練(大專校院1學分換算16小時),其中必須包含舞動治療倫理、舞動治療評估、舞動治療團體課程各30小時;以及不少於150小時心理諮商專業教育訓練,其中必須包含心理治療/諮商基礎課程(心理治療與諮商理論、變態/發展心理學、團體治療/諮商與團體動力或心理衡鑑)。同時,申請者須具備700小時被督導的實習經驗,其中舞動治療直接服務(包括各種形式之評估、初談、輔導、諮詢,以及心理健康教育與預防推廣等)不少於100小時,並接受至少10小時舞動治療專業督導。修畢課程及完成實習後,具備一年以上心理健康實務工作經驗,和/或持續接受舞動治療專業督導10小時以上。
  3. 符合本會設立宗旨,具有國外效期內國家認可之舞動治療學會認證或註冊舞動治療師。

二、RE-CAT, DMT相關時數認定

  1. 每10小時直接服務,須接受一小時個別專業督導或團體專業督導。
  2. 舞動治療專業督導時數,必須超過總督導時數三分之二。
  3. 舞動治療專業教育訓練如為本會合作單位開辦之課程,須由本會專業會員任教,始得採認。
  4. 實習時數不足者,得由本會認可之專業督導依申請者背景個別擬定實習計畫,以見習或由督導安排專業學習之方式進行;經納入實習計畫之研討會、工作坊、課程等,得由督導核定後計入700小時被督導實習經驗。督導費用由申請者自行負擔。

三、RE-CATS, DMT督導員資格

  1. 督導員類別:
    1. 舞動治療專業督導員。
    2. 其他心理健康專業督導員(相關科系專任教授,以及擁有相關臨床實務工作經驗的國家「師」級執照者,如心理師、精神科/身心科醫師、社工師等)。
  2. 舞動治療專業督導員資格,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本會註冊之舞動治療督導員。
    2. 取得國內外舞動治療學會認證之舞動治療師證照,具備六年以上舞動治療實務工作經驗,且於六年內接受舞動治療專業督導至少60小時。
    3. 具備舞動治療相關科系博士學位或助理教授以上資歷,從事舞動治療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4. 具國外舞動治療學會認證之督導員。
  1. 其他心理健康專業督導資格,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具備六年以上所屬專業之實務工作經驗,並持有國家「師」級執照,如心理師、精神科/身心科醫師、社工師等。
    2. 具備心理健康相關科系博士學位或助理教授以上資歷,從事心理健康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四、RE-CAT, DMT繼續教育認定辦法:

  取得本會專業認證後,在證照有效期之六年內須參與不少於84小時之繼續教育時數,其中必須包含跨專業的表創性藝術治療教育課程15小時、專業倫理課程9小時,以及接受個別或團體舞動治療專業督導24小時。同時,專業認證之舞動治療師,須於六年內義務性帶領或合作帶領(鼓勵與其他表創性藝術治療專業合作)一場2-3小時本會主辦或協辦之講座形式活動,主題如自我照顧、社會責任、媒材體驗工作坊等。義務帶領之時數將雙倍納入繼續教育課程時數內。

  專業會員可參與本會舉辦之課程,或參與經本會認可之國內外機構或團體舉辦的進修課程。

五、RE-CAT, DMT專業會員應備文件:

  1. 專業會員申請表
  2. 研究所畢業證書
  3. 修習課程之學分或時數證明
  4. 實習時數證明(須清楚列明直接服務時數、其他服務時數、受督時數,並得機構或承辦人蓋章或簽署證明)
  5. 舞動治療實習內容簡述(如提供服務之類型、次數、對象等)
  6. 畢業後一年以上心理健康實務工作經驗證明及內容簡述(須清楚列明服務機構、職稱、工作內容、任職日期、工作頻率及受督時數,並得機構、承辦人或督導蓋章或簽署證明)
  7. 受督時數紀錄表及督導資歷表(須清楚列明受督類別、方式及時數,並得督導蓋章或簽署;若督導非本會註冊之督導員,則須提供督導資歷資料)
  8. 其他有利於通過審查之資料

4至7項證明文件可參考附件,或自訂能清晰呈現所需內容之格式。

肆、註冊表創性藝術治療師—戲劇治療

肆、註冊表創性藝術治療師—戲劇治療

Registered Expressive-Creative Arts Therapist, Drama Therapy(RE-CAT, DT)

一、RE-CAT, DT申請資格

  1. 取得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戲劇治療碩士或博士學位,畢業後具備一年以上心理健康實務工作經驗,和/或持續接受戲劇治療專業督導10小時以上。
  2. 取得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戲劇、心理、社工、醫療、教育等相關碩士或博士學位,在學時或畢業後接受不少於350小時戲劇治療專業教育訓練(大專校院1學分換算16小時),其中必須包含戲劇治療倫理、戲劇治療評估、戲劇治療團體課程各30小時;以及不少於150小時心理諮商專業教育訓練,其中必須包含心理治療/諮商基礎課程(心理治療與諮商理論、變態/發展心理學、團體治療/諮商與團體動力或心理衡鑑)。同時,申請者須具備700小時被督導的實習經驗,其中戲劇治療直接服務(包括各種形式之評估、初談、輔導、諮詢,以及心理健康教育與預防推廣等)不少於100小時,並接受至少10小時戲劇治療專業督導。修畢課程及完成實習後,具備一年以上心理健康實務工作經驗,和/或持續接受戲劇治療專業督導10小時以上。
  3. 符合本會設立宗旨,具有國外效期內國家認可之戲劇治療學會認證或註冊戲劇治療師。

二、RE-CAT, DT相關時數認定

1. 每10小時直接服務,須接受一小時個別專業督導或團體專業督導。

2. 戲劇治療專業督導時數,必須超過總督導時數三分之二。

3. 戲劇治療專業教育訓練如為本會合作單位開辦之課程,須由本會專業會員任教,始得採認。

4. 實習時數不足者,得由本會認可之專業督導依申請者背景個別擬定實習計畫,以見習或由督導安排專業學習之方式進行;經納入實習計畫之研討會、工作坊、課程等,得由督導核定後計入700小時被督導實習經驗。督導費用由申請者自行負擔。

三、RE-CATS, DT督導員資格

  1. 督導員類別:
    1. 戲劇治療專業督導員。
    2. 其他心理健康專業督導員(相關科系專任教授,以及擁有相關臨床實務工作經驗的國家「師」級執照者,如心理師、精神科/身心科醫師、社工師等)。
  1. 戲劇治療專業督導員資格,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本會註冊之戲劇治療督導員。
    2. 取得國內外戲劇治療學會認證之戲劇治療師證照,具備六年以上戲劇治療實務工作經驗,且於六年內接受戲劇治療專業督導至少60小時。
    3. 具備戲劇治療相關科系博士學位或助理教授以上資歷,從事戲劇治療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4. 具國外戲劇治療學會認證之督導員。
  1. 其他心理健康專業督導資格,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具備六年以上所屬專業之實務工作經驗,並持有國家「師」級執照,如心理師、精神科/身心科醫師、社工師等。
      2. 具備心理健康相關科系博士學位或助理教授以上資歷,從事心理健康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四、RE-CAT, DT繼續教育認定辦法:

  取得本會專業認證後,在證照有效期之六年內須參與不少於84小時之繼續教育時數,其中必須包含跨專業的表創性藝術治療教育課程15小時、專業倫理課程9小時,以及接受個別或團體戲劇治療專業督導24小時。同時,專業認證之戲劇治療師,須於六年內義務性帶領或合作帶領(鼓勵與其他表創性藝術治療專業合作)一場2-3小時本會主辦或協辦之講座形式活動,主題如自我照顧、社會責任、媒材體驗工作坊等。義務帶領之時數將雙倍納入繼續教育課程時數內。

  專業會員可參與本會舉辦之課程,或參與經本會認可之國內外機構或團體舉辦的進修課程。

五、RE-CAT, DT專業會員應備文件:

  1. 專業會員申請表
  2. 研究所畢業證書
  3. 修習課程之學分或時數證明
  4. 實習時數證明(須清楚列明直接服務時數、其他服務時數、受督時數,並得機構或承辦人蓋章或簽署證明)
  5. 戲劇治療實習內容簡述(如提供服務之類型、次數、對象等)
  6. 畢業後一年以上心理健康實務工作經驗證明及內容簡述(須清楚列明服務機構、職稱、工作內容、任職日期、工作頻率及受督時數,並得機構、承辦人或督導蓋章或簽署證明)
  7. 受督時數紀錄表及督導資歷表(須清楚列明受督類別、方式及時數,並得督導蓋章或簽署;若督導非本會註冊之督導員,則須提供督導資歷資料)
  8. 其他有利於通過審查之資料

4至7項證明文件可參考附件,或自訂能清晰呈現所需內容之格式。

伍、註冊表創性藝術治療師—表達性藝術治療

伍、註冊表創性藝術治療師—表達性藝術治療

Registered Expressive-Creative Arts Therapist, Expressive Arts Therapy(RE-CAT, EAT)

一、RE-CAT, EAT申請資格

  1. 取得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表達性藝術治療碩士或博士學位,畢業後具備一年以上心理健康實務工作經驗,和/或持續接受至少10小時表達性藝術治療專業督導(或兩種以上的創造性藝術治療模式督導)。
  2. 取得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表達性藝術、心理、社工、醫療、教育等相關碩士或博士學位,在學時或畢業後接受不少於350小時表達性藝術治療專業教育訓練(大專校院1學分換算16小時),其中必須包含表達性藝術治療倫理、表達性藝術治療評估或是兩種創造性藝術治療模式評估(包括:藝術治療評估、音樂治療評估、戲劇治療評估、舞動治療評估)、表達性藝術治療團體課程各30小時;以及不少於150小時心理諮商專業教育訓練,其中必須包含心理治療/諮商基礎課程(心理治療與諮商理論、變態/發展心理學、團體治療/諮商與團體動力或心理衡鑑)。同時,申請者須具備700小時被督導的實習經驗,其中表達性藝術治療直接服務(包括各種形式之評估、初談、輔導、諮詢,以及心理健康教育與預防推廣等)不少於100小時,並接受至少10小時表達性藝術治療專業督導(或兩種以上的創造性藝術治療模式督導)。修畢課程及完成實習後,具備一年以上心理健康實務工作經驗,和/或持續接受至少10小時表達性藝術治療專業督導(或兩種以上的創造性藝術治療模式督導)。
  3. 符合本會設立宗旨,具有國外效期內國家認可之表達創造藝術治療相關學會認證或註冊表達性藝術治療師。

二、RE-CAT, EAT相關時數認定

  1. 每10小時直接服務,須接受一小時個別專業督導或團體專業督導。
  2. 表達性藝術治療專業督導時數,必須超過總督導時數三分之二。
  3. 表達性藝術治療專業教育訓練如為本會合作單位開辦之課程,須由本會專業會員任教,始得採認。
  4. 實習時數不足者,得由本會認可之專業督導依申請者背景個別擬定實習計畫,以見習或由督導安排專業學習之方式進行;經納入實習計畫之研討會、工作坊、課程等,得由督導核定後計入700小時被督導實習經驗。督導費用由申請者自行負擔。

三、RE-CATS, EAT督導員資格

  1. 督導員類別:
    1. 表達性藝術治療專業督導員。
    2. 其他心理健康專業督導員(相關科系專任教授,以及擁有相關臨床實務工作經驗的國家「師」級執照者,如心理師、精神科/身心科醫師、社工師等)。
  1. 表達性藝術治療專業督導員資格,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本會註冊之表達性藝術治療督導員。
    2. 取得國內外表達性藝術治療學會認證之表達性藝術治療師證照,具備六年以上表達性藝術治療實務工作經驗,且於六年內接受表達性藝術治療專業督導至少60小時。
    3. 具備表達性藝術治療相關科系博士學位或助理教授以上資歷,從事表達性藝術治療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4. 具國外表達性藝術治療學會認證之督導員。
  1. 其他心理健康專業督導資格,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具備六年以上所屬專業之實務工作經驗,並持有國家「師」級執照,如心理師、精神科/身心科醫師、社工師等。
    2. 具備心理健康相關科系博士學位或助理教授以上資歷,從事心理健康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四、RE-CAT, EAT繼續教育認定辦法:

  取得本會專業認證後,在證照有效期之六年內須參與不少於84小時之繼續教育時數,其中必須包含跨專業的表創性藝術治療教育課程15小時、專業倫理課程9小時,以及接受個別或團體表達性藝術治療專業督導24小時。同時,專業認證之表達性藝術治療師,須於六年內義務性帶領或合作帶領(鼓勵與其他表創性藝術治療專業合作)一場2-3小時本會主辦或協辦之講座形式活動,主題如自我照顧、社會責任、媒材體驗工作坊等。義務帶領之時數將雙倍納入繼續教育課程時數內。

  專業會員可參與本會舉辦之課程,或參與經本會認可之國內外機構或團體舉辦的進修課程。

五、RE-CAT, EAT專業會員應備文件:

  1. 專業會員申請表
  2. 研究所畢業證書
  3. 修習課程之學分或時數證明
  4. 實習時數證明(須清楚列明直接服務時數、其他服務時數、受督時數,並得機構或承辦人蓋章或簽署證明)
  5. 表達性藝術治療實習內容簡述(如提供服務之類型、次數、對象等)
  6. 畢業後一年以上心理健康實務工作經驗證明及內容簡述(須清楚列明服務機構、職稱、工作內容、任職日期、工作頻率及受督時數,並得機構、承辦人或督導蓋章或簽署證明)
  7. 受督時數紀錄表及督導資歷表(須清楚列明受督類別、方式及時數,並得督導蓋章或簽署;若督導非本會註冊之督導員,則須提供督導資歷資料)
  8. 其他有利於通過審查之資料

4至7項證明文件可參考附件,或自訂能清晰呈現所需內容之格式。

陸、藝術療癒士

陸、藝術療癒士

Arts-As-Healing Facilitator

一、申請資格

  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取得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藝術、心理、社工、醫療、教育等相關學士學位,並具備三年以上心理健康實務工作經驗。
  2. 取得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藝術、心理、社工、醫療、教育等相關碩士或博士學位,並具備一年以上心理健康實務工作經驗。
  3. 持有與藝術治療相關之助人專業國家證照或依法取得之專業資格,如心理師、醫師、社工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護理師、教師等,並具備一年以上心理健康實務工作經驗。

  符合第一款資格者,應於在學時或畢業後接受不少於350小時之藝術治療專業教育訓練;符合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者,應於在學時或畢業後接受不少於180小時之藝術治療專業教育訓練。前述藝術治療專業教育訓練,如為本會合作單位開辦之課程,須由本會專業會員任教,且均須包含本會開辦之藝術治療倫理課程30小時;如為大專校院正式學分課程,每1學分得折算16小時。

  前項本會開辦之倫理課程,為專為藝術療癒士設計之倫理課程,申請者於資格審查通過後修習,修畢後始核發證書。

二、藝術療癒士的角色及職責

  藝術療癒士應在自身專業範疇內運用藝術,以促進個人與團體的成長與發展,並營造支持性環境。其主要職責包括:

  1. 藝術活動導引:帶領個人與團體藝術創作,促進自我表達與創造力。
  2. 健康與支持導向:強調個人優勢與內在力量,營造有助於創造、表達、反思與開放式溝通的環境。
  3. 促進幸福感與人際關係:透過藝術提升情感連結與社會互動。
  4. 藝術教育與技能傳授:教授特定主題的藝術知識與技術,提升參與者的藝術體驗與學習。
  5. 多元場域應用:於社區機構、學校等場域組織與執行藝術計畫,設計適合不同族群的藝術活動,以促進健康、社交互動及文化交流。

三、專業界限與工作原則

  1. 不涉心理治療:不處理心理健康問題、發展性挑戰或醫療狀況,相關議題應交由藝術治療師處理。
  2. 不進行臨床介入:不從事創傷處理、情緒問題介入或衝突解決。
  3. 避免心理詮釋:不解讀參與者作品的心理意涵,僅提供美學層面或客觀觀察,如線條、空間與色彩運用。
  4. 強調共情與接納:透過傾聽與支持,營造開放、非批判性的創作空間。
  5. 有意圖地設計藝術活動:應依據對象的年齡、需求、能力及文化背景,規劃適切的創作體驗,以確保藝術活動能有效促進參與者的表達與互動。
  6. 情緒支持與應對指引:在藝術導引的過程中,若活動對象出現強烈情緒反應或觸及敏感議題,藝術療癒士應以接納與支持的態度陪伴,並提供安全的空間讓參與者調適情緒。後續需引導其尋求專業心理協助。

四、繼續教育

  詳見繼續教育實施細則。

五、應備文件:

  1. 藝術療癒士申請表
  2.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3. 修習課程之學分或時數證明
  4. 心理健康實務工作經驗證明及內容簡述
  5. 其他有利於通過審查之資料

柒、附則

一、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二、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取得專業認證者,其證照有效期限及繼續教育時數之適用方式,由理事會另定之。

臺灣表達-創造性藝術治療學會

Taiwan Expressive-Creative Arts Therapies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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