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十八日第一屆第四次理事會通過
所有臺灣表達-創造性藝術治療學會專業會員,在證照有效期之四年內,須參與不少於56小時之繼續教育時數,其中必須包含跨專業的表創性藝術治療教育課程12小時、專業倫理課程6小時,以及接受個別或團體藝術治療專業督導16小時。同時,專業認證之藝術治療師,須於四年內義務性帶領或合作帶領(鼓勵與其他表創性藝術治療專業合作)一場2-3小時本會主辦或協辦之講座形式活動。
本細則之執行,由本會理監事會授權專業審查小組負責繼續教育時數申請、審核及更新證照相關事宜。
壹、繼續教育活動之申請及認定
一、臺灣表達-創造性藝術治療學會所主辦和協辦之研討會、課程、講座與工作坊等活動,均可納入本學會繼續教育時數認定範疇。
二、其他表創性藝術治療繼續教育活動之申請,可由機構或團體提出,或由專業會員以個人名義申請課程認定,並事先填具「繼續教育課程申請書」,經本會審核後方能採計相關時數。
三、本會專業審查小組將依據活動的專業性、相關性及適切性,進行表創性藝術治療繼續教育課程的審核作業。
四、以機構或團體名義申請者,主辦單位須製發相關時數證明,以供本會專業會員申請繼續教育時數認定。
五、以專業會員個人名義申請課程認定者,須於申請繼續教育時數認定時,提交主辦單位出具的時數證明文件,或使用本會提供的公版證明書,經主辦單位或授課導師簽署後提交。
一、凡參與本會認定的繼續教育活動者,依實際參與時數計算繼續教育時數。
二、接受個別或團體表創性藝術治療專業督導者,依實際受督時數計算繼續教育時數。
三、擔任表創性藝術治療專業督導者,依實際督導時數計算繼續教育時數。
四、參與本學會年會及學術研討會者,繼續教育時數採加權計算,每參與 1 小時按 1.5 倍計算。
五、參與表創性藝術治療之跨國交流或國際性學術活動者,繼續教育時數採加權計算,每參與 1 小時按 1.5 倍計算。
六、帶領或主持本會主辦或協辦之活動者,繼續教育時數採加權計算,每參與 1 小時按 2 倍計算。
七、於學術期刊發表表創性藝術治療相關原著論文者,每篇論文可認定 8 小時繼續教育時數。
八、發表表創性藝術治療相關專業書籍者,每章節可認定 1 小時繼續教育時數。
九、於國內外大專院校講授表創性藝術治療相關專業課程者,每學分可認定 2 小時繼續教育時數。
十、於國內外研究所進修表創性藝術治療相關課程者,每學分可認定 1 小時繼續教育時數。
一、專業會員申請繼續教育時數認定時,需填具「專業會員繼續教育時數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交本會。
二、若主辦單位未提供時數證明,專業會員應下載並填寫本會提供的公版時數證明書,經機構或授課導師簽署後提交。
三、專業會員可隨時提出繼續教育時數認定申請,由本會專業審查小組召開會議進行審核,並於核定後通知申請人。
四、未完成時數的專業會員須於次年度補足,否則將暫停專業會員資格。
Taiwan Expressive-Creative Arts Therapies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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